私募基金管理人规模类、提示类公示信息均来源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已书面承诺所有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社会公众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信息中存在任何虚假或不实内容,请进入“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点击该管理人公示信息页面中的“投诉”按钮,在线填写并提交投诉信息;或将投诉相关文件邮寄至协会;或现场提交。邮寄或现场提交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A座25层,邮寄时请标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部收”。详见协会官网“投资者教育”栏目中“投诉须知”。
列入分类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对分类公示有异议,请发函至邮箱:pf@amac.org.cn。
打印日期:
打印网址:
机构诚信信息 |
信息报送异常 |
异常原因: 未按要求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本异常机构公示情形已整改); 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相关信息更新事宜); 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相关信息披露报告备份事宜); 信息报送异常情形已经超过一年且尚未整改 |
经营异常专项法律意见书 |
根据《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该机构为经营异常机构,处于被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期间。 |
|
机构提示信息 |
实缴资本低 |
指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25%或低于200万元。 |
投资者定向披露账户开立率低 |
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信披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中为投资者开立查询账号的比率低于50%(不含50%)。 |
全职从业人员少于5人 |
指在协会从业人员管理人平台中注册的全职员工数量少于5人。 |
|
基金业协会特别提示(针对基金): |
|
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
信息披露情况
月报: |
应披露0条,按时披露0条, 未披露0条; |
季报: |
应披露0条,按时披露0条, 未披露0条; |
半年报: |
应披露8条,按时披露4条,未披露2条; |
年报: |
应披露8条,按时披露4条,未披露2条; |
投资者查询账号开立率: |
0.00%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