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经协会认定后同意其申请并对外公示,但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被协会调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外。
2、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被注销的,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协会注销包含因纪律处分、异常经营及失联等情形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在说明失联情况后,经协会认可,可以再次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因纪律处分或异常经营情形等被撤销或者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4、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备案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已注销机构不再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已注销机构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
投资者应当持续关注已注销机构的诚信合规情况,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相关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